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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LCG-CS-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博才中海小学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雷锋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博才中海小学2022年秋季学期校车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开通会员可解锁*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由乙方派车至甲方指定地点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为学校进行校车服务。 4.结算方式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岳支行(长沙市岳麓区雷锋校车服务有限公司:82*开通会员可解锁*73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乙方必须保证投入营运的校车为专用校车,除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性标准外,还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以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车辆固定的强度》(GB24406-2012)规定的标准。 5.2.2乙方按照约定提供校车服务极其随附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甲方在2022年秋季学期结束后,对乙方校车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对乙方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 6.1.2配合教育、公安(交警)、安监、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6.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及人员按时准点接送学生,如遇特殊情况可要求乙方重新调配车辆。 6.1.4及时足额支付乙方校车服务费用。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乙方应为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长沙市校车运营单位设立管理办法》要求成立的专业校车服务公司,并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按交警部门规定的线路营运,不得超载、超速,服从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公司服务学生的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并取得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 6.2.2乙方用于本采购项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统一车辆外观标识,依法申领校车标牌,办理各种必备证件。 6.2.3乙方应定期统一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杜绝使用违规、报废车辆接送学生。 6.2.4负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校车运营期间安排专人实时全程视频监控,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培训,建立校车安全维护档案。 6.2.5应严把驾驶员资质的准入关,杜绝不合格、思想素质不达标的驾驶员参与校车驾驶,具体要求为: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6.2.6乙方统一购买车辆保险,除法定强制险按标准缴足外,还需购买每车不低于100万的三责险和100万的承运人险。 6.2.7乙方必须根据长沙市岳麓区博才中海小学服务实际需求及时增减校车数量和调配服务单位。 6.2.8乙方必须保证投入营运的校车为专用校车,除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性标准外,还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以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车辆固定的强度》(GB24406-2012)规定的标准。 6.2.9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市区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关于校车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建立安全管理相配套的对校车的监管、检查以及对司机、随车照管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奖罚机制等。 6.2.10乙方坚决做好校车行驶时的应急预案。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立即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安排学生安全转运,确保学生安全。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全部由中标校车服务公司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 6.2.11乙方须与学校及其公司的司机、照管员等签定安全责任书,协助学校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校车运营的全过程。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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