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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3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二五年十月
2
聚首路(银海街-绕城高速)项目红线内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项目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26001211)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2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 图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聚首路(银海街-绕城高速)项目红线内建筑物拆除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聚首路(银海街-绕城高速)项目红线内建筑物拆除工程已由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以钱塘住建联【
2025】160 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业主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招标人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下沙
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该项目的聚首路(银海街-绕城高速)项目红线内建筑物拆除工程 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860 万元,工程概算860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
806.4760万元,建设规模:主要范围位于下沙街道聚首路以东,银海街以南,乔下线以西,
绕城高速以北,面积约
220亩作为拆迁区域。建设地点: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 。
2.2招标范围:主要范围位于下沙街道聚首路以东,银海街以南,乔下线以西,绕城
高速以北,面积约
220亩作为拆迁区域。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 806.4760万元。
2.3施工总工期:70日历天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
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房屋拆除
工程业绩;(有效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复制件、②承包合同复制
件、③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或竣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或证书)复制件,
①②③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无效。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或竣工
验收记录(或报告或证书)时间为准,对项目属性或规模的描述不一致时,按竣工验收备
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或竣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或证书)、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
(或中标备案资料)的顺序进行解释。若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属性或规模的,另须
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的业绩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等。所有复制件均须加盖
3
投标人公章,否则业绩无效。)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
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
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
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
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
加本次投标;
□3.8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
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
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如*开通会员可解锁*开
标的项目,需从投标截止时间上溯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无行贿犯罪记录;
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
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4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3.15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4.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4.2☑不采用评定分离。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 杭州建设工
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下载方式发放。
4
5.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00秒,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见: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
地
址:下沙街道海达南路
555号
联 系 人:盛先生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
箱: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永丰路
888号
联 系 人:严成勇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
箱: 441490571@qq.com
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科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日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
地址:下沙街道海达南路
555号
联系人:盛先生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信用评价等级:AAA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永丰路888号
项目负责人:严成勇
信用评价等级:AAA
联系人:严成勇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441490571@qq.com
1.1.4
工程名称
聚首路(银海街-绕城高速)项目红线内建筑物拆除工程
1.1.5
工程建设地点
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
1.1.6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主要范围位于下沙街道聚首路以东,银海街以南,乔下线以西,
绕城高速以北,面积约220亩作为拆迁区域。
1.3.2
计划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 70 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月
日
1.3.3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及要
求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招标工程是否允
许分包
☑不允许。
6
1.12.1
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
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见本须知前附表10.1 。
1.12.2
偏差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其他:电子招标文件、电子工程量清单、招标补充文件(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截止时间: 2026 年
月
日
时(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
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
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栏
目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疑按钮以实名的形式进行提疑。(资
格后审项目必须选此项提疑)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
严成勇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将在
2026 年
月
日
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
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
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
hangzhou.g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
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
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
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
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
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
发出的形式
同2.2.1。
3.1
投标文件
的组成
3.1.1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其他投标资料:☑企业分管安
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制件;
3.1.2技术标(宜300页以内;暗标评审的,分为技术标明标和技
术标暗标);
3.1.3资信标;
3.1.4商务标;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工程量清单
综合单价法。
7
计价方式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最高投标限价
806.4760
万元,暂列金额
0 万元,暂估价
0 万元;
4、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控制价。
下浮比例的计算: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先勾选项目类型,
再勾选对应项目类型的高或低区间(选择其一),并明确相应区间的浮动范围(步距 0.1,由 11 个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数。
(1)、本项目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81%~83%);☑低区间
81%~82%,具体为 81%、81.1%、81.2%、81.3%、81.4%、81.5%、81.6%、81.7%、81.8%、81.9%、82%;5.其他:招标控制价 806.4760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
3.3.1
投标有效期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
15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
高不得超过50万元。)
2.交纳方式:A:财政性资金(接受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
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保
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
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
理 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
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3.投标保证金交纳的其他要求:形式一:依据《关于在杭州市
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杭建市【2018】68号)等
有关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
机构担保等形式缴纳,具体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
行工程担保制度》(杭建市【2018】68号)等文件执行。形式
二:原大江东集聚区内按《关于集聚区内投标企业年度投标保证
金一次性预缴办法的通知》(大江东审批[2019]10号)相关规定
执行的企业可继续按原规定。关于各类投标保函要求:其一投
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须与招标文件的要
求一致;其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必须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
保函;其三若因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
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
8
付责任。
4.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
保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备注:
1.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
交投标保证金。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
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3.拟派项目负责人因多个项目同时投标中标导致放弃中标的情
形。
4.其他:
/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
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
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
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同3.1。
3.7.3(1)
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
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
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函格
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
电子印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
材料用原件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2)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和要求
1.投标人采用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
w.hangzhou.gov.cn:8092)公布的 V3.3.0 电子投标文件工具,
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生成后缀名为“.HzTbs”的电子投标文
件 。电子投标文件工具详见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
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页
面最上方的“电子投标工具下载”按钮进行下载更新。
2.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四
9
个部分,应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2.1资格审查材料: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及
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若有)、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有)
等;
2.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中要求的评审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复制件);
2.3技术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复制件);
2.4 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复制件)。
□3.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暗标。技术标文件按明标和暗标文件分别
制作,暗标文件中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信
息,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
4.其他:
/
。
☑3.7.3
(3)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业绩汇总表(包括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和评分业绩的汇总)须
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
其他:
/
。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HzTbs”。
4.2.1
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截止时间
2026年
月
日
时
分
00 秒
4.2.2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细上传方式详
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4.2.3
投标文件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
还: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少于15个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个的;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10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开标地点:钱塘区第
开标室
(金沙大道600号东楼6楼) 。
3.开标平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2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表应使用招标CA数字证书对上传的
电子加密标书进行解密。
(二)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并导入评标系统后,投标单位、项目负
责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将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显示。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
仅作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
查、否决投标的依据。
(三)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需要明确的内容:
1.综合单价评审项目。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综合单价评审项目抽取: 1 项;合理区间K【-K,K】: 15
(K≥15%)
2.价格入围方式。
(1)先抽取高中低区间的分区方式:按投标报价分区或按投标
人数量分区;
(2)抽取到按投标报价分区的,再抽取高区间系数K
H和低区间
系数K
L,KH和KL范围均暂定为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10%、1
5%、20%、25%、30%。
3.最佳报价(合理最低价)计算方式及相关下浮系数。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抽取合理最低价的计算方式,若抽取到
方式三,还需抽取数字1-7中的三个数字及下浮系数。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抽取最佳报价的计算方式,若抽取
到方式三,还需抽取数字1-7中的三个数字及下浮系数。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需抽取下浮系数。
5.4
特殊情况处置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
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 1 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6.3
评标办法
☑1.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综
合单价评分(6分,其中包括2分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
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①招标控制价在2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000万元
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
11
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2.5分,信用等级为C级
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②招标控制价在4000万元—2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1000
万元--5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
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2.75分,信用
等级为C级的得1.7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
的得0分;
☑③招标控制价在4000万元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1000万元及
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有企业均不计取信用分(评标时均
按满分3分计分);
□④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
工项目,暂不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4.其他
/
。
6.3.1
最佳报价的确定
方法
最佳报价的确定方法 :详见评标办法。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1.不采用评定分离,
1
个。(1~3 个)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
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
y.hzc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1
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7.2.9
中标人公告媒介
及期限
公告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
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
y.hzctc.hangzhou.gov.cn)。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
7.4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
银行保函、数字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
险、保单。
8.1
重新招标
情形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
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12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
工程规模不符的;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
重新招标。
☑4.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
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投标
人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非评定分离项目须勾选第3、4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
8.2
不再招标
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
标。
10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
理科 *开通会员可解锁* 。
10.1
否决投标的
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
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1)资格审查内容:
①“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的“投标函”中的投
标人(含项目负责人)信息(除正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外)与
“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的信息不一致的”;(注:企业
名称准予变更的材料需体现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具体以
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评标
委员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②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
许可证、相关人员的任命书(如有);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
□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投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13
函》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的;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④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⑤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⑦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
标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
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
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
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如果存在,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
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
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
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3.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
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同参与投标项目
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
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
证金处理。)
⑧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格业绩条件的;
⑨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⑩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职
责分工)的;
⑪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含
未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复制
件);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1.4.4项规定执行的;
⑬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
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
(此否决条款将按资格审查中的“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予以否决);
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
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4
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资格、市场行为限制情况、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
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资
格审查依据。
招标人设置资格业绩条件的,经递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
标人<15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
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2)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盖章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
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化
表格的内容为准);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
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或出现多个投标单位
名称、项目负责人,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准、
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⑥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不符合计价数据交换标准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初步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3)技术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项目含土方外运的,未编制渣土
处置方案,未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
内容);住宅项目未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的);
②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④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
文件要求的;
⑤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
性标准或要求的;
⑥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3.6项规定执行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技术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注:对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无明确规定的,施工工艺、技术
15
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
否决。
(4)资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❶C类证书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❷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
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本项目需至少配置项目经理
1 人、技术负责人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
②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信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5)商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价
文件(即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2018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函(2025)320号))的弹性费率
下限计算值的;
②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等级要求和招标控
制价中公布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进行统一填报的;
③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④企业管理费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企
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20%的;
⑤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
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
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⑥改变招标文件明确的暂定不竞价内容的;
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⑧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
的;
⑨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不相符
的,或与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明显不匹配的;
⑩投标报价错误累计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招标控制价≦5000万
元的按0.5%,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1%)的;
⑪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
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12项规定执行的;
⑬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它商务标评审否决
投标情况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
询问核对。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项规定执行的,
16
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10.2
异议与投诉
1.异议:(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其他:
/
。
2.投诉:(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2)其他: /
。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10.3
定标前核查
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验,以下凡一项核验不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
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或重新招标:
(1)核验投标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
技术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
状态;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
17
“(三)其他”的要求:
①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
(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
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
息为准);
②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无
行贿犯罪记录;
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
⑥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
手续;
⑦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以“信用杭州”网站为准)。
(3)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符合要求。
10.4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社
保的说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
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应将
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可视作
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以下情形
有效证明材料的,开标后补充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
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
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有在
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
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
18
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
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
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
同工程”。
2. 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
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3)投标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包括前任和现任项目负责
人)视作无变更,开标后补充的变更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
10.5
投标文件
的澄清、说明、
补正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
得超过 3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
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
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
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7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
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19
4.关于报价的补充要求:
☑①本项目需要土方外运,招标人已列明建筑垃圾减量、资源化
利用、运输和利用处置等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投标人
应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
管执联〔2025〕1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
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方
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杭城管【2022】3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办理好
相关备案手续。
☑②根据 《杭州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渣土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
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监管技术标准(施行)的通知》(
杭建工通知(2022)60号)等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
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管控设备安装、运行及维护
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
③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
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
(杭建工(2019)103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扬尘控
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
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④根据《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等文
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已考虑安责险预算并计入建安
工程造价内,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信用
状况将安责险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进行自主报价。
⑤□本项目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招标人已考虑相关
费用并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建设主管部
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
筑与节能设计专篇”,在投标文件中体现绿色建筑、建筑工业
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太阳能光伏安装、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要
求,并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并编制
绿色节能施工方案。
⑥本项目投标报价中的智慧工地和安责险相关费用在表1-3-A-1
中体现;投标报价中的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若本项目施
工周期在6-9月的)在表2-5中体现。以上费用请投标人充分考虑
并列入报价。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①根据杭州市城乡建设
20
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
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
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号)等文件要
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人认证以及考勤设备安装、
运行及维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②其
他:
/
。
6.价款结算方式 :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房屋建筑工程分段节点
(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
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段节
点按
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
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
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
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
点。)。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
况,应按杭州市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为落实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相关要求,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工资性工程款比例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非财政出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及提交时间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9.□实施BIM的内容:
。
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
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
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
;
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要求:
/
。
12.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3.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以下简称《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14.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15.本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16.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
21
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17.其他
(1)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
函【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中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
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
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
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
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
的结果。
(2)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招投标
活动。
(3)本项目招标人主要材料及设备中,部分设有三个及以上档
次相当的品牌要求,具体品牌名单后已添加“或相当于”。投
标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确
所选品牌(厂家)及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标
人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
品同档次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未注明品牌、不选择招标人的
推荐品牌且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的,中标后由招标人在所
列品牌中任选其一,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注:招标文件或
清单中未提供品牌的材料均为国产优质品牌)。
(4)住宅项目的投标人需根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设计文件及《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导则(试行)》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中标人的施工方案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需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专业分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导则要求编制分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5)□其他:
/
。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
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2、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存在系统违法提示的,本项目评审期间会按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情况进行询问核对。各投标人要重视并认真做好对评标委员会询问的回复工作。经询问,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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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3、项目要求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人员
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社保
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浙江省内
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
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投标人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
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均应在投标人公司(除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
形,将按有关规定及投标承诺书承诺接受处理。
4、投标工具中需填报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名称)”、“保证金缴纳账户号码(投标人基本账户号码)”,以上两处填报的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名称和基本账户号码。在项目评标时,如发现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评标专家将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处理,并报监管机构进行严肃查处,请各投标人务必重视。
23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二)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应用信用评价)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应先确定评审区间,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依次进行
资格审查、确定最佳报价、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推荐中
标候选人。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确定评审区间
(一)确定评审区间
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须为“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
师)资格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的、无市场行为限制情况的、未被列入‘拖欠农
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
一致”、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相关信息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
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依据。
(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核验)
1.投标人≤15 个的,全部进入评审区间;
2.投标人>15 个的,采用信用择优和价格入围的综合方式确定 15 个投标人进入评
审区间:
⑴信用择优 6 名
□本项目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风险控制价下限值是指风险控制价高区间或低区间的最低值,举例:房建项目风
险控制价为 81%~83%,招标人选择了高区间 82%~83%,则 82%即风险控制价下限值)
开标后,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按市内、外企业分别进行“复合信用分”(复合信用
分=企业信用分+工程业绩分*5,余同)排行,在市内、外企业各自信用排行(若仅有一
名投标人,则直接纳入评审区间)的前 30%中随机抽取 3 名进入评审区间。上述进入随
机抽取范围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将进入随机抽取范围的投标人全部纳入评审区间。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工程,暂不实行信用择优。
⑵价格入围 9 名
(二)价格入围方式
1.价格分区方式
24
招标人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价格分区方式及高区间系数和低区间系数。
K
H——高区间系数;
K
L——低区间系数;
D
N——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高报价;
D
0——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低报价;
K
H 和 KL 范围暂定为 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 10%、15%、20%、25%、30%,由招标
人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确定。范围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1)方式一:按投标报价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
剩余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
的报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
步进行;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
致则都不去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后计算差值【差值 C
1=(最高报价 DN-最
低 报 价 D
0 ) 】 , 按 差 值 乘 以 抽 取 到 的 相 应 系 数 将 投 标 报 价 分 为 高 【 DN 至 DN-C1*KH
(含)】、中【D
N-C1*KH 至 D0+C1*KL(含)】、低【D0+C1*KL 至 D0】三个区间,随后在每
个区间内抽取 3 个投标报价;
(2)方式二:按投标人数量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
剩余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
的报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
步进行;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
致则都不去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若有相同价格的,按投标单位全称的
音序升序排序),按投标人数量均分为高、中、低三个区间(高、低区间数量为四舍五
入后取整,余下的分至中区间,若分区间时临界的投标人单位音序也相同的,则都分至
中区间),随后在每个区间内抽取 3 个投标报价;
2.存在通过信用择优、价格入围方式产生的入围评审区间的投标人出现重复或数量
不足 15 个的,在中区间依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
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间依次递补),直至入围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
3.上述价格计算精度保留到元。
以上相关系数等的抽取由招标人在开标环节中完成。
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须未与
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检测码未与其他投标人一致的)。投标人存在投
25
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资格审查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
况属实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若因资格审查不通过,导致投标人数量不足 15 个的,按照价格入围方式在中区间
依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则在
高区间依次递补。若高中低区间均无投标人递补,则在已去高去低未进入高中低区间的
投标人中,按价格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但以该方式递补进的投标人不计入最佳报价
计算),直至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
招标人设置资格业绩条件的,经递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 个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采用陈述和答辩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及时通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
人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
三、确定最佳报价
1.最佳报价计算,三种方式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方式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再对一次
算术平均值以下的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方式二: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从高到低排序后,先进行一次
算术平均,再对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的报价和经排序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第二个、第三
个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方式三: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将一次算
术平均值和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到的三个序号对应的三个报价,共四个数值进行第二次
算术平均,作为最佳报价;若二次算术平均值高于一次算术平均值,则以一次算术平均
值下浮 1%-3%后作为最佳报价。(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不作下浮计算,下浮系数数
量为 5 个,具体为:1%、1.25%、1.5%、1.75%、2%,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下
浮系数数量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注:开标时在 1-7 中随机抽取三个数
字,抽取到的第一个数字和第二、三个数字分别代表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
报价按从高到低和从低到高排序后的相应序号的投标人。抽取数字不重复,如抽取到 2、
5、7,则 2 代表按从高到低排序后的第 2 个报价,5 和 7 分别代表按从低到高排序后的
第 5 和第 7 个报价,若有效投标人少于 7 个,则以方式一的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
价。)
2.上述最佳报价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错误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四、初步评审
26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0.1 初步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
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五、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
(一)技术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技术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
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本项目无陈述和答辩)
1.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陈
述和答辩;
2.陈述和答辩为2或0分,有以下情形的该项为0分: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
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陈述和答辩内容有明显错误,且三分之二以上评标专家实名表决不
通过的(不得弃权)。
六、资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标评审。
(一)资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资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
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
1.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对应
的信用等级进行计取并排序,无信用等级的计0分。
2.信用分的分类计算
①最高投标限价在2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
的得2.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
分;
②最高投标限价在4000万元—2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1000万元--5000万元的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
级为B级的得2.7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7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
E级的得0分;
③最高投标限价在4000万元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1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所有企业均不计取信用分(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27
④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暂不应用信
用评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3.履约评价2分。(暂不实施,评标时按满分2分计分)
七、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一)商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商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商务标评分
1.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
投标单位的报价等于最佳报价的,商务标得满分;报价每高于最佳报价1%的扣2分,
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1分,报价低于或等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2分,
扣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分(6分)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包括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4分)和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
性评审(2分)。
(1)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是对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确定
是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存在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情况。
①确定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由招标人先行选定和计算机随机抽取两部分组成。
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先行选定不超过10个(且数量不超过工程量清单项数1.5%,
总价不超过投标最高限价10%)子项目。当满足以上条件的工程量清单,清单总数在134
项(含)~50(含)项期间,可选2个子项目;清单总数少于50项的,应选择1个子项目。
计算机随机抽取: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去除招标人自行选
定项目)以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数量同招标人先行选定数量一致。
②综合单价评审
评价项目的评标基准单价,以投标最高限价的相应清单项目价格为基准,由招标人
自行设定各评价项目的合理区间【-K,K】(K≥15%)。报价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每个
评价项目扣(4/评审项目总数)分,4分扣完为止。(该环节小数点精确程度在计算机
辅助评标系统中确定)
招标人先行选定的评价项目、合理区间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公布。
(2)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
28
号
评审内容
是
否
最高得分
1
关键措施的合理性
0.5
0
0.5
2
措施方案与相应报价的匹配性
0.5
0
0.5
3
措施费报价存在极端报价
0
1.0
1.0
合计
2
评标委员会应结合工程特点对施工方案与措施项目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评审内容
包括关键措施的合理性、措施方案与相应报价的匹配性。对措施项目的极端报价,评标
委员会应进行分析并列出加分或扣分的理由。
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分计算以外,评审计算过程中各项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
位数。
总分=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综合单价评分(6分,其中包括2分技术措施与报
价匹配性评审)+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总
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如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
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29
三、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四、招标人的特殊要求
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1)项目含土方外运的,应编制渣土处置方案,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
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详见前附表10.1否决情形;
(2)本项目需要土方外运,招标人已列明建筑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运输
和利用处置等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
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
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方案
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杭城管【2022】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
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办理好相关备案手续。 详见前附表10.7特别说
明;
(3)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违约经济处
罚条款,该要求应在《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示范文本)》中 3.1(10)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中进行明确;
(4)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施工单位应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
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电子转移联单,核验建筑垃圾
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该要求应在《杭州市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中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明确;
(5)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核验建筑垃圾产生数量和消纳去向,施工单位
必须依据电子转移联单核算的建筑垃圾量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结算运输处置费用;
该要求应在《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
本)》中 2 发包人 和 3.1 承包人 一般义务中明确;
(6)本项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以及措施:该要求在《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中 2 发包人中明确;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的特殊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建设单位要求实施现场围挡外立面美化、亮化等费用,需考虑多次安
拆及破损更换,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2、本工程与其他工程施工将有可能同时交叉进行,为配合其他工程施工而产生的施工
30
配合费,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招标人不另支付。
3、本工程施工中所有土方、泥浆、材料、及施工废料的内外运输,必须遵守政府有关
交通、环卫、安全、防噪声等行业管理及建设单位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的渣
土准运证、渣土消纳场所和交通通行证等所有手续均应办理,若不办理,每发现一次处
贰万元违约金,并需立即整改到位。承担渣土运输的企业必须是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
专业运输企业。投标人施工中因违反本市有关规定,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
其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本工程实施范围可能存在各类管线,尤其可能存在各类地下管线,投标人应充分踏
勘现场,施工前应仔细核对及调查,必要时进行物探,同时在施工中应小心开挖,特别
对地下燃气管道、通信光缆、军用光缆、输油输气及各类压力管线,更应谨慎核实,必须
确保在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再进行施工作业。
5、本工程投标人搭设的所有临时设施,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必须在招标人规定的期
限内自行拆除清运完毕(如需复耕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复耕),否则招标人有权委托他人处理,
但投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6、投标人进场后必须无条件的服从招标人对本工程整体上的施工安排,服从总包质量、
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投标人对派驻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不 得扰
乱其他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不得偷窃、滋扰、闹事,不得影响其他单位施工现场 的安
全。(本条款适用专业工程招标项目,本项目不适用)
7、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当地交警部门目前所用的设备和产品,所选样的设备型号、参
数、要求必须符合当地交警部门无缝接入的要求,使系统能达到无缝兼容;选用的品牌
必须保证交警验收通过。投标人应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及当地交警有关验收标准和要
求,配合第三方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完成接入当地交警监控中心各系统的联网调
试运行。
8、本项目移交前路灯电费、移交调试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投标人需在投标报
价中充分考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9、施工期间交通设施、智能交通产生的日常维护、临时性迁改等相关费用,由投标
人在组织措施费中一并考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施工期间的电费投标人应及时足额
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招标人在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10、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施工组织专项方案评审(安全评估),包括:深基坑、地
铁、高压铁塔、燃气、自来水、输油管线、通讯光缆等,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由
投标人在报价中充分考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1、根据《建办质【2018】31号》文件相关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施工企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应组
31
织专家进行论证。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及编制技术标时需充分考虑。
12、投标人一旦投标即视为无条件响应招标人为建管工程项目制定的所有相关办法
等规定规则,并严格遵守执行,如未按规定执行的,招标人有权视情节轻 重对承包方处
以违约金。
13、地下管线保护方案须经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甲方
同意变更的除外),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14、本项目施工范围内涉及热力管道和电力管线等其他管线,投标人需及时做好和
产权部门的沟通,在进场施工时应做好相关防护及施工作业中的安全,若因投标人的原
因导致管线被损坏的,由投标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 不再另行支付。
15、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办理交通组织、道路开挖、管线保护、河道保护等相关手
续,并做好后续恢复移交工作,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行支付。
16、本项目涉及沟槽和围堰的支护,投标单位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方案,
结算根据隐蔽资料及现场签证按实调整。
17、红线范围外的借地恢复,投标人需严格按施工前测绘报告及施工图说明标准进
行恢复,否则招标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恢复等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并有权
追究投标人相关责任。
18、道路开通前,投标人须做好道路封闭及相关管理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投标
人承担一切责任。
19、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由承包人自理,场地内水电线路架设及用水用电产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因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水、电总计量表损坏导致无法抄表
的,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所有费用及责任。
20、因本项目与周边企业出入口存在平面交叉问题,施工期限内须保证周边企业正
常出入,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行支付。
32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聚首路(银海街-绕城高速)项目红线内建筑物拆除工程
2、工程规模、主要特征:本工程为聚首路(银海街-绕城高速)项目红线内建筑物拆除
工程,工程位于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主要包括聚首路(银海街-绕城高速)项目红线内建
筑物拆除工程等内容。
二、编制依据
1、 业主提供的工程量;
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4、《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浙建[2016]144号
文件、浙建站定[2016]23号、杭建市发【2016】216号文件、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发(浙建建发(2019)92号)文件等其他省、
市相关文件、解释等;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
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杭州市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6、省、市、区等其他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三、招标范围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红线范围内的拆除内容。
四、费用的计取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8版)》规定
的相应弹性费率下限计算,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增加应急救援准备费、事故隐患内部报
告奖励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等三项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浙建函[2025]320号
计取。调整后的费率已包含《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
建发〔2022〕37 号)中的调整系数,不再重复计取其中。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
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取费费率分别为:土石方为3.75%;
33
2、企业管理费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乘以20%的计算值,企业管理费取费基数为人
工费+机械费,最低取费费率土石方为0.83%;
4、规费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规定的
对应专业工程规费乘以30%的计算值,规费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取费费率土石
方为3.786%;
5、依据浙建建发【2019】92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税金按9%计取,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
6、施工企业的现场监控、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应根据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于现场监控和现场民工宿舍空调的设置要求或标准规定落实相应
费用的报价;
7、依据杭建工[2009]312号、杭财基[2009]833号、杭城法[2009]99号文件,施工现场
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该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报价,计入总价,今后不作调整;
8、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
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各类砂浆报价必
须按预拌砂浆计入。
五、清单编制说明
1、本清单所有工程量根据招标图纸、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回复计算所得,所列工程数
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2、本预算按送审资料进行编制,现场情况若与清单情况出入较大时,结算时按实调整。
土石方
1、余方(废料)消纳处置费用参考杭管执联〔2025〕1 号文件的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
息价计入,该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根据建设单位回复:钢材重量按 8.7kg/m2 暂计,钢结构按全部残值回收考虑计入;
3、根据建设单位回复:月台基础及构筑物拆除高度暂按 60cm 计入,其中混凝土高度按
20cm 考虑,砖砌体高度按 30cm 考虑,塘渣水稳按 10cm;其余建筑垃圾高度按 27.5cm 计入,
建筑垃圾按外运、消纳考虑,拆除后的混凝土、砖砌体、塘渣水稳按残值回收考虑;
4、根据建设单位回复:混 2 的拆除高度暂按 80cm 计入,其中砖砌构件暂考虑 20cm,
混凝土构件暂考虑 60cm,其余建筑垃圾高度按 23.3cm 计入,建筑垃圾按外运、消纳考虑,
34
拆除后的混凝土、砖砌体按残值回收考虑。
六、暂列金额
无。
七、通用说明
1、本工程所有混凝土采用商品砼,是否采用泵送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2、各投标单位在进行综合单价报价时必须结合施工图、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及清单
描述进行报价,清单子目中未能对各节点详图进行完全性描述的必须结合施工图详细节点
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已计入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中,不能以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全作为要求调
整合同价款的理由,中标后将不调整综合单价;若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与清单描述有冲
突,投标单位在答疑时提出疑问,未提出的以招标人解释为准;
3、施工图未注明施工方法的项目,请投标人按照自身施工经验及相应规范做法自行组
价,并列入综合单价内;
4、措施费中以“个”“项”为单位措施项目,费用由各投标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自行考虑报价,应考虑现场的各种风险因素;
5、公共及协调费用(如交通、市容、环保、噪音、排污、治安等费用以及因施工原因
引起的相关部门应交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调研作为单项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否则视
作优惠;
6、投标单位应考虑各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如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等)所带来的
对自己的施工影响,费用包含在相应的综合单价或措施费中,并免费提供水和电接头及道
路通行方便。
八、其他说明
1、本工程土石方工作内容包含挖、装、外运、消纳,土石方(或渣土)外运,投标人根
据施工现场及渣土处置市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消纳场地且必须运出钱塘区以外,自行确定
报价,并按钱塘区相关文件及政策办理渣土相关手续。所有建筑垃圾及弃土外运,中标人
必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土点,从工地清运出去,涉及运输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
生的运输费、环保费、城市卫生费、处置费等开支,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2、工程施工时,投标人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成品等自行采取保护措施,并
做好安全围护措施,由此增加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措施费;
35
3、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水平运输、垂直运输、临时安全消防、
临时设施租用、管线迁移、安全维护、成品保护,建筑垃圾堆放清运、夜间赶工、赶工
措施及单项工程修改造成的小范围窝工、工程用电紧张等因素,其相关费用计入措施项
目费;
4、特、大型机械指本工程所用附属配套机械安拆费及进退场费,机械数量各投标人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报价,不论何种原因今后均不得调整;
5、承包人为便利于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一概不予调整,属施工技
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及延误的费用及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机械的工地二次运输、装卸、保管及安装
等内容,相关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如不报视作优惠;
7、投标人技术标文件中所列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其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还应包括投标人为完成该工程所需交纳的地方或行业的其它有关费用;
8、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措施等费
用,并计入相应的措施费中;
9、施工期间,应考虑周边地块排水等相关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计入措施项目清单,
若不报价作优惠处理,今后不作调整;
10、各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确立合理的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
工作,作为风险费用包干,今后结算不进行调整;
11、本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场地的借用及交通运输(借用道路、地方关系协调)等。
与各配套单位的协调配合费用一系列问题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考虑,作为风险费用包
干,今后结算不进行调整;
12、本工程的清单项目报价要求各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项目特征内容及清单量规
则综合报价,对于没有在清单中另列子目的内容,要求各投标单位根据施工规范要求在
相应子目中综合考虑,中标后清单未列的实际需发生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施工方投
标的相关清单子目当中;
13、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施工图中所列的施工要求所产生的技术措施费用均应包括
在投标报价中。上述要求凡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由投标人在相应的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招标人不单独列项支付;
14、建筑工程安装扬尘标准需满足杭建工(2019)103号文规定,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6
相关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
15、本工程临时用水用电,其水源和电源的接头均由施工单位完成并承担费用(包
括接水、电手续等费用),由施工单位装表计量,委托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现场建设单
位不提供任何施工场地,实际施工过程中如需租赁等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费用。同时
对原完成工程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及保洁清洁,由中标单位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对由于施工引起的损坏,由中标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3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2017-0201)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范本)。
招标人在编制合同条款及格式时应当将以下政策执行到位:
1.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指导,依据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依法合理
编制招标文件,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增、只罚不奖”
等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2.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
度和范围;合同工期在 18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
在 3%以内。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
整,原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3.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调差范围可
参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原则上包括人工、金属材料、水泥、砖瓦、灰、
砂石及混凝土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管材类、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电气线路敷设材料、
水、电、燃料动力材料等。工程结算时遇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无价材料,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品种其他相近规格的材料信息价的平均波
动幅度进行相应价差的动态调整计算。
4.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使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
备等管理要求)纳入本项目工程承包范围。
33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钱塘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聚首路(银海街-绕城高速)项目红线内建
筑物拆除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聚首路(银海街-绕城高速)项目红线内建筑物拆除工程。
2.工程地点:主要范围位于下沙街道聚首路以东,银海街以南,乔下线以西,绕城高速以北,面积约
220亩作为拆迁区域。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钱塘住建联【2025】160 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主要范围位于下沙街道聚首路以东,银海街以南,乔下线以西,绕城
高速以北,面积约
220亩作为拆迁区域。
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以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月
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月
日(最终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7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税价为(大写)
元整(¥
元),
税率
%,税金为(大写)
元整(¥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税价为(大写)
元整(¥
元),
税率
%,税金为(大写)
元整(¥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4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杭州市钱塘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5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后即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合同必须盖“正本 ”、“副本”印章,应在合同管理办法中明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35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
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项目红线范围内由承包人根据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布置,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项目红线范围外施工场所由承包人自 行
解决。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不提供红线以外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35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发〔2018〕579 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
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 2018 版建筑安装工
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98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
发〔2012〕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工发〔2017〕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
(8)市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
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
市通知〔2020〕4 号)
35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
〔2021〕32 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号)
(14)《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5)《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
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
〔2025〕17 号)
(1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
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
函〔2024〕41 号)
(19)《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5〕135 号)
(20)《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2025)118 号)
(21)其他:1)《关于开展建设“两美浙江”打造“美丽杭州”建设工地环境专项整
治的通知》(杭建监总〔2015〕3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环境专项整治的通知》
(杭建监总〔2015〕54 号)。
2)《关于下发(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
67
设保障方案)的通知》杭建城发[2015]200 号、《关于做好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 美
浙江”示范区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杭建工发[2015]279 号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 率
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2019〕92 号)
4)《关于开展钱塘新区在建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的通知》(钱塘建 【2019】
23 号)
5)钱塘建[2020]2 号-转发《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6)杭建研发【2020】41 号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
35
7)《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围挡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1〕384 号)
9)《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指引》
10)协议书附件等。
11)其他:如政府新文件、区级相关新文件等,按新文件执行。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
1.3.7 其他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所有标准、规范除本文件
提供外均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根据施工实际 情
况,由设计、现场工程师及相关部门协商而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35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
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署后 7 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不少于叁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盖单位公章的纸制文本及电子光盘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如需专家论证的
相应顺延。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4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业主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业主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业主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便道及进场通道、公共道路道口开设、施工场地 平
整等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场内道路设置及场外施工便道由承包商自 行考
虑,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发包 人及发
包人认可的单位及人员具有随时出入施工现场的权利。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用地红线为边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
35
包人负责建设场内交通,费用纳入措施项目费中。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
本工程的超重件: /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在结算时按实结算,调
整的原则参照 10.4 变更估价 ;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在竣工结算时经结算审计单位审核后调整。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
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
人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35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
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
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
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
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
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按相关文件及发包人的要求实施 1.资源化利用率:
可回收垃圾(钢筋、木材、碎砖石等)≥90%,2.就地回用率:碎砖碎石等无机料就地加工
再生骨料回用≥60%,土方就地平衡率≥80%。
4.分类收集率:现场分类堆放率 100%,避免混放导致回用率下降。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由承包人提供相关具体措施:1.拆除、切割产生的
碎砖、碎石就地加工为再生骨料,用于垫层、便道、回填。
2.废旧木材、模板加工为木方、垫块、脚手板。
3.包装纸、废钢筋、废塑料集中回收、规范处置。
4.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点,实现就地减量。按相关文件及发包人的要求
实施。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35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进
度、质量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安全与环保生产条件、劳工保护规定等进行施工,发出指令,
代表发包人检查工程进度、参与材料与设备的验收,对承包人的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发出工程变更联系单,对工程涉及的设计、工艺等问题提出处理建议。(2)代
为签收承包人、项目经理送达的工程变更联系单或者文件。 (3)代表发包人检查工程质
量、监督工程施工安全,处理工程中涉及质量、安全的有关问题,并就质量、安全等方面
发出指令。代表发包人参与基础工程、中间工程、 隐蔽工程、整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4)有关确认工期延长、增加工程价款的工程变更联系单或其他文件,对合同条款的实质
性变更文件,均必须由发包人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能生效,否则无效,且不
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即使承包人已经送达或者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 已经签署文
件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在开工前提供符合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但不
提供承包人所需的临时设施场地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
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开工条件。(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按照
与交通部门协调方案执行。(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行政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交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移交,发包人协调。(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方案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财政资金,已安排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其他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资料,如因资料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而
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伍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前 28 日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包括照片)、二套光盘 (内
容:竣工图和照片)。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
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
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
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 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
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
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
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
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分包
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
35
包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
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
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
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
发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
书,并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
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
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
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
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
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
建〔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3.2 项目经理
35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到位率不得低于每个月 24 日历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有关
规定处理。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开支付违约金 3000 元/
人·次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
得低于现任项目经理且需发包人同意 。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罚违约金 20 万元,发包人有权勒令承
包人停工,并判定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期间的一切施工行为无效,要求返工处理,由此造
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造成的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罚违约金 10 万元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承诺的项
目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承诺名单及时到位,并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发包人提供项
目管理人员名单。若因特殊情况或实际需要必须调换的,承包人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提供以
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人员进场:
a、书面请示报告;
b、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及其工作经
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35
当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资质和工作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发包人认为可以接受时,
发包人可以给予批准。同时发包人将在当期工程款支付中扣除,其标准是:项目经理和技
术负责人 200000 元/人.次,其他管理人员 20000 元/人.次。当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或其他
人员不能胜任该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的约定:不得低于现任施工管理人员且需发包人同意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 20000
元/人•次,其他管理人员 5000 元/人.次,费用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报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批
准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其它管理人员 20000 元/人.次,
费用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其它管理人员 20000 元/人.次,
费用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自行分包、转包,一经发现并查
实,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并没收全额履约保
证金。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开工后确认,若消防等确需分包,分
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且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分包单位提出的深化方案需经原
设计单位的审核确认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3.7 履约担保
35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
(3)其他方式: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从基本账户转出)/浙江
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
2%的履约保证金,即 万元。履约担保期限自提交之日起至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返
还,若工程延期承包人应及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履约保证金组成:工程质量占总额的
20%,工期占总额的 20%,安全、文明施工占总额的 20%,项目经理及班子到岗率占总额的
40%。若低于招标风险控制价中标的,承包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
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提交形式、有效期及退还方式同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
偿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应当另行补足赔偿。 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的,
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提交部分履约担保金额的 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4 日
历天的,承包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并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当
于履约担保两倍金额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 在担保期间,发生承包人违约情形,担保单
位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 金额内的支付要求后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需
发包人提出证据证明其要求,否则视为承 包人未提交相应的履约保函。发包人有权按前款
的约定予以处理。 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
或将中标项目转 让(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超 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35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无
;
(2)
无
;
(3)
无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照杭州市当地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执行。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
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
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业主及监理单位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
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承包人必须
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员财产
遭受损失,否则承包人负全责。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
须遵照杭州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提醒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以上内容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
35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
部门批准。
(3)其他: ①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双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实施标化
管理、负责现场公共部位的清洁绿化工作并承担费用;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 有关
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 的监督检
查。 ②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人员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须的劳动
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
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 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④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施工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 施工情况
的,有权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须按要求进行整改。 ⑤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
订《安全施工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⑥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以及杭州市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
员、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职员及 其他人员因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
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人员在工地现 场发生打架、破坏污染建筑单体的行为,发包人将视责任程度每次处
以 100-5000 元的 罚款,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照价赔偿。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施工单位应 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扣除相应比例的
文明施 工费,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后通报,
每次扣除承包人承诺的履约保证金壹万元整 。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担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
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
第( 1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
35
(2)其他: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监理工程师要求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详细施工
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该计
划后的 14 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
出的修改意见实施。监理人及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
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费用的确认,也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承担的责
任。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14
天内。监理人及发包人对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仅是对施工进度计划可行性的 确认,
并不是对是施工进度修订产生的费用的确认,也不是同意对原合同工期的顺延和变更。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10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协议书约定的暂定开工
日期前做好进场施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有关设备到位、搭建施工工棚等)并办理完毕
各项行政许可手续,正式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提出
延期开工申请,除非工程师书面确认同意外,均视为不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另行协商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在开工前十天,发包人将通过工程师提供基准点,双方代表应做好现场的交验工作
35
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良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完好交还给发包人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扣除全部工期履约保
证金外,工期每拖延一天处以违约金为合同价的 0.02%, 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
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各方
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
价款中扣除,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费用同时扣除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无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六级以上地震(震中距施 工现场五公里内)、山洪暴发、战争、十级以上台风及
其他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施工期间,承包人实施的在建工
程,承包人采购的物资、使用的设备,以及发包人采购但已经交付给承包人的物资、 设备,
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甲供材料保管费用、卸货费、二次搬运费 等由承包人
承担。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甲供材料及设备的品种、规格、 型号、质量等级,
35
承包人不得拒绝接收。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发包人实际采购价和核定承包
人领用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费用有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在施工红线
范围内搭设临时设施场地不够,需外借场地,由承包人自行借地,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
包人配合。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有关规定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按有关规定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按有关规定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对于室内装修施工工程的质量,承包人应自行进行检测试验,
并承担相应费用。招标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测试;如测试一次性通过, 则检测
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如测试不通过或有较大问题,承包人除负责免费无条件整改外,相关
的第三方测试费用也由承包人全额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有关规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35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
以下约定: 套用浙江省 2018 定额及现行相应专业定额,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
无投 标价但有信息价(正刊)的,执行变更工程施工期月份杭州市造价信息(正刊)、浙
江造价 信息(正刊)的算术平均值计,并结合投标总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等因素
(投标总 价和招标控制价均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下同)予以签证确定。对无投标价、
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应在充分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
市场价格水平、投标总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等因素,按规定程序签证确定 。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
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
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
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参照第(3)条原则执行。竣工结算阶段如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综合单价异常,其综合单价允许调整,参照第(3)条原则执行。
(5)当承包人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中同项目综合单价相比较偏差在±30%以上的,可认定
报价异常。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如发现综合单价异常,则工程量增、减在本项工程量 15%以
内 的,均按原综合单价执行;综合单价异常清单子目、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
上部分 工程量按第(3)条原则执行,也可按招标控制价中综合单价结合投标下浮率确定。
(6)其他:A.所有组织措施项目费和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技术措施项目费按中标价一
次性包干,结算时不因工程变更而增加此类费用。其余技术措施项目费按上述(1)-(4)
原 则调整。如有甩项工程,发包人将对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 B.承包人一旦
选定品牌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产品品质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产品 94 生产能力无法
跟进等理由要求换品牌;当出现不得不更换产品品牌时,该品牌应在招标文件 选定的品牌、
规格范围内,且发包人需对其进行考察确认,单价不应突破原材料投标报价。 C.若有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点、古树名木等的保护的,招标时已明确的,其 相关费用计入
报价,包干使用。实施过程中新发现的,其保护费用按(1)-(4)口径计算。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35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6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认为存在技术上缺陷的,承包人应当进行
修改并 重新报送监理人审查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按变更指示执行。如发包人
认 为存在技术上缺陷的,承包人应当进行修改并按前款程序重新报送监理人审查。发包人
未能 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批的,并不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施相应变更。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
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35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 号)执行;
(2)其他: /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予调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
(2)其他:
。
12.1.2 总价合同。
35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后的 10%
(含 1%工资性预付款) 。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1% 。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预付款担保后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每月应付进度款中按每月合同范围内实际完成产值的 1% 予以扣
回,在支付“经发包人认可后支付至该工程合同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5%” 该笔工程
款时将剩余未扣回部分一次性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同投标担保 ,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10%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
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
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 1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15 日至当月 14
日已完工程量报告,并附已完工程量报表、工作价款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如未按期上报的,
则当月工程量不予计量,延期至下月,相应月度进度款也延至下月审核并支付;(2)监理
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发包人最终核定的为准。监理人对工程量
35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
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
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并最终经发包人核定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
无论因何种事由,监理人或发包人未能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均不构成监
理人及发包人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默认;(4)监理人、发包人对承包人月度工程
量的审核并非对其最终完成工程量的认可,而仅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不作为工程
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总工程量以结算审计确定的总工程量为准。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 10%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预付款担保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 10%作为工程预付款(不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
(不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按专用合同条款 12.2.1 条的约定执行。
2、每月合同范围内按照实际完成产值的 80%支付,承发包方同意建设单位在支付每次
进度款时,从应付进度款中将每月合同范围内实际完成产值的 20%作为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竣工退场要求,并且提交完整的相
关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经发包人认可后支付至该工程合同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5%,结
算经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完成且完整的资料归档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8.5%,支
付至审定总价 98.5%时须累计提供审定总价全额发票。剩余结算价的 1.5% 作为质量保证金,
质保期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满二年,且完成质量回访并符合相关要求后,结清
余款(无息)。质量回访不符合要求且不进行保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费
用从承包人应付质保金中扣除。3、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当期工程款时,
须向发包人提供当期民工工资发放完毕承诺书。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核对无误并出具意见后
方可拨付当期工程款。 上述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应开应提供正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
35
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直至收到承包人相应有效发票为止。 4、根据关于
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发包人在开
工前(开工当月,以建设单位或监理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的
1%)足额拨付至工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开工后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分期扣回。扣回方式
如下:从每月应付进度款中按每月合同范围内实际完成产值的 1%予以扣回,在支付“经发
包人认可后支付至该工程合同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 量的 85%”该笔工程款时将剩余未扣回
部分一次性扣回。 5、履约保证金及风险控制价差额保函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及风险控制价差额保函后本合同方可生效,如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
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履约保证金及风险控制价差额保函交纳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6、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当期工程款时,须向发包人提供当期民工工资发放
完毕承诺书、工资代发银行出具的当期民工工资发放成功凭证。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核对无
误并出具意见后方可拨付当期工程款.7、在特殊情况下,因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人
不因价款支付问题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8、上述各项费用的每笔款项支付前,承包人必
须提供收款单位与本合同签订单位一致的正规、等额、合法、有效的建安发票(发票抬
头:),承包人需自行考虑 组成合同价的各种费用类别的发票税率问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
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
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 15 日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发包人要求
。
35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前 28 天,免费向工
程师提交伍套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包括相片)及
二套光盘,竣工资料必须是一套原件,肆套复印件。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
时间依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
政府有关规定。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不得迟于验收合格日后十五天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政府有关规
定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暂定价款的万
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政府有关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 10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35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日后的三十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2.1.1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
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
审查。
14.2.1.2 发包人依据国家及省市和钱塘新区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包人或财政
委托的第三方竣工结算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审核造价,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和
支付手续。承包人同意:无论双方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是否存在争议,也无论这一争议最
终是否提交诉讼或仲裁,最终工程款的结算价格以发包人或财政委托的审计审价单位审定
的工程结算审核造价为唯一的确定依据和支付依据,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4.2.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按浙价服[2009]84 号文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后核减
额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及核增额的 5%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从应付工程结算
价款中扣缴。
14.2.3 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过程所提出的签证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
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4.2.4 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竣工结算审计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
核(计)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及中介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承包人不配合中
介机构或配合不到位,导致中介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承包人不配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拒绝核对工程量;拒绝接受中介机构的询证、询问和审核;拒绝对审计审价报告征求
初稿发表意见;拒绝签收审计审价报告初稿等。
14.2.5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后 30 日内,承包人未书面
35
提出异议或异议内容无合法依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报告数据,审核中介机构可以出具
单方审核报告,发包人按审核报告结算工程款。
14.2.6 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应控制在政府有关部门已批复的概算内,否则发包人不予
支付。
14.2.7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必须提供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
结算文件。
14.2.8 甲方的上级公司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结算复审,如本项目需结算复审的,最终
以上级公司出具造价复核抽查委托服务结果告知单为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
款约定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40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
(3)
1.5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
。
35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 天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另行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另行协商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另行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另行协商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另行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 另行协商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另行协商 天后发包人仍
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0 元违约
金;
(2)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
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
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0 元违约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
支付 10000 元 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
元 违约金;
(6)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
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按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执行;
(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
量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按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执行;
(8)其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位率不得低于每个月 24 日历天。其他管理人员
到位 率不得少于每个月 24 日历天。施工过程中按发包人规定实行考勤制度,需考勤人员
按发 包人要求,考勤时间为早上 8 时到下午 5 时。(如因管理人员考勤达不到以上的要求,
导 致现场施工管理混乱,达不到发包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发包人根据情节严
重程度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次 1000 元-5000 元的罚款)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费用以结算审计为准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35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另行协商 天内完成款项
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方
生命财产、安全生产责任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承包人若未投
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人员、财产等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
任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发包人概不负责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无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21.1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隐含与招标文件相违背的内容,并且影响了发包人的利益,评
35
标专家在评标中没有发现,并不代表发包人认可此内容,未经发包人同意此内容无效,此
内容对发包人无约束力,应当按招标文件执行。 21.2 当结算审核时发现投标商务标所有
子项合价有误、以及合价之累计金额与中 标价不一致时,累计金额大于中标价的差额视同
投标人的优惠,结算审核时对投标文件的错误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如果数字表示的
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
合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
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 计)金额。 21.3 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
及时支付,视作违约,发包人有权 代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21.4 承
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要求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及工作内
容变更的指令。 21.5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
约定都是 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
内容 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 本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或合
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1.6
中标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合同》 (详见附件)
和《廉政责任书》(详见附件),明确作出相关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 100 按合同相关
规定执行。 21.7、投标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充分了解建筑物结构、现场布置、施工
限制 (包括施工范围内地下障碍物凿除)等对可能产生的技术、安全、法规政策等困难予
以 特别重视,所发生的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一次性包干,后期不作调整。 21.8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场地的限制,对施工作业过程可能占用红线外场地的实 际情况有充
分的估计,且占用红线外场地所需的协调报建审批工作由投标人完成,并投 标单位在报价
中一并考虑所需的费用、工期,后期不予以签证。 21.9 因重大会议或其它特殊情况,政
府部门发布相关停工通知,所有项目必须无 条件服从通知要求进行停工,各单位根据自己
施工组织方案充分考虑组织措施增加费, 技术措施增加费,人员、机械窝工及相关全部费
用,请投标单位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所 需费用、工期,后期不予以签证。 21.10 不得因材
料设备供应商与承包人纠纷而锁定设备功能,否则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11 本项目
投标人必须填报智慧工地相关费用,若实际施工过程中未按智慧工地有关要求实施的,结
算时智慧工地相关费用予以扣除。 21.12 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确认下述联系方式作为双方
约定书面函件接收地址,一方一经向下述地址发送书面函件即视为对方已收到并知悉其中
内容,且不得以任何理 由抗辩未收到或者不知晓其中内容。如有变更应在 3 天内书面通知
35
对方,通知前或者未 及时通知的,本约定联系方式仍属有效。
附件:
一、协议书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8.履约担保格式
9.预付款担保格式
10.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11.暂估价一览表
73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m
2)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74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75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
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76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
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77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78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79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80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81
附件:8
履约担保格式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名称):
鉴于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82
附件:9
预付款担保格式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
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83
附件:10
支付担保格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
称“发包人”)与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
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
毕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
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
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
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
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
84
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
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
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
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传
真:
年
月
日
85
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一、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86
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87
三、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88
附件:12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2022年修订)》使用说明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合同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过程中规范有关
条款的约定,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
投资建设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国家、省、市权力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若有发生变化的,市建委将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情况不定期发布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调整。
四、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中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金
额及期限。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
〔2020〕7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中约定是否扣留工程质
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及金额。若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扣留工
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
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
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总额的1.5%。